0401
2016

东疆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及相关产品、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04

为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进口企业的主体责任,积极推广诚信制度,积极传播正能量,增强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让遵纪守法的企业得到更多的通关通检便利,让失信的企业步履维艰,对进口货物需要加贴合格中文标签的进口企业及代理商,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办法。

一、 进口食品及相关产品、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应加贴经审核合格的中文标签,进口商及经销商为标签加贴的主体责任者,进口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必须加贴合格的中文合格标签后完毕后可销售使用。

二、 东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的标签加贴情况和在待检期是否擅自销售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三、 对在抽查中能按要求加贴的进口商给予更加方便的通检政策。

四、 对在抽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加贴合格中文标签的取消或降低通检便利,依据情节严重情况分别给予加大抽验比例、取消预约检验检疫、取消预打保放行等通检便利条件。

五、 对故意隐瞒、欺骗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口商或代理,发现一次取消通检便利,六个月内不得享受通检便利。

六、 对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正式放行通知单前擅自销售使用的,一经发现,取消优惠便利通检措施,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 对应加贴合格的中文标签而未按规定加贴,在市场上遭到投诉等事宜的进口商或代理取消其通检便利措施。

八、 进口货物收货人的自备库(预放行暂存库)应满足《进出口食品储运场所与人员卫生规范 第一部分:储藏库房》(SN/T 1879.1-2007)要求。

九、 本办法从20161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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