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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1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62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自1997年6月1日起实施。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报关员管理,维护报关秩序,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报关员,系指取得报关员资格,按本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员资格考试、注册的主管机关,对报关员报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报关员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资格审定

第五条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方可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六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资格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不到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有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件,不满3年者;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章注册和年审

第九条海关根据报关企业的申请和业务需要,核定企业报关员数量。报关员注册,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三)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

(四)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报关员资格证书;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对符合规定者海关予以注册,制发报关员证件,报关有效期为一年。有关人员获得报关员证件后,始可办理报关业务。

第十条报关员证件是报关员办理本企业报关业务的身份凭征,不得转借、涂改。

报关员证件在签发年度内有效。跨年度使用必须履行年审手续。

第十一条报关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关工作,应持调出、调入双方企业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重新注册手续。海关核准的,予以换发报关员证件。

报关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的报关工作。

第十二条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件,应自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海关于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后予以补发,期间不得办理报关业务。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事之一的,应由所在企业收回其报关员证件,交回所在地海关,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关员证件注销手续:

(一)脱离报关员工作岗位的;

(二)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报关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关员的。

因未办理注销手续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海关对报关员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报关员必须随所在企业每年按期参加年审,填报《报关员年审报告书》,说明办理报关业务和遵守海关法规等情况。

海关结合日常报关记录考核报关员业务水平,重新确认报关资格。

第十五条通过年审者,准予延长一年的报关有效期,报关员可在此期限内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将不予延长报关有效期:

(一)经常出现报关差错等不负责任行为,屡纠不改的;

(二)领取报关员证件之日起1年内或连续1年未报关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上不参加年审的;

(四)未经企业授权擅自招揽报关业务的;

(五)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报关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经年审未予延期的报关员,向海关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可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继续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章报关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报关员应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关区内办理本企业授权承办的报关业务。

报关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关业务。

第十八条报关员应持有效的报关员证件办理报关业务,其签字应在海关备案。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应有报关员和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报关业务负责人)的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

专业、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应交验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第十九条报关员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对本企业负责,接受海关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

(二)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交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三)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应按时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四)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各项税费的手续、海关罚款手续和销案手续;

(五)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

(六)协助本企业完整保存各种原始报关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七)参加海关召集的有关报关业务会议或培训;

(八)承担海关规定报关员办理的与报关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报关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吊销其报关员证件,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二十一条报关员有下列情事之一的, 海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

(二)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以内不参加年审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

(四)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报关员义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处以罚款的。

第二十二条报关员对海关处罚不服的,可以自在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上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有关海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9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发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处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向海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其他有关报关员的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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